为帮助危化品企业深入领会条款含义及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型、生产流程、厂区环境等,完善修订企业自己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即日起刊登新标准系列解读。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相比,技术变化有数10处,但最明显、最主要的技术变化主要有5个方面,分别是:执行效力的提升、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调整了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
一是执行效力的提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章、5.2、5.3、5.4、第6章、第7章、8.2、9.2、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而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正文全部为强制性条款。即术语与定义、通用要求和各专项特殊作业的要求,正文内容全部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包括4.16、4.17、4.18关于特殊作业票的有关要求等,也全部由原来的资料性附录变为强制性条款。只有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供企业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适用于自身的特殊作业票,明确有关的审核、批准人。
二是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结合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特殊作业环节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案例,2022版标准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补充或修改了部分条款内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第5.2.2条款增加了“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第5.2.4条款增加了“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三是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的主要责任。标准通用要求中,一个重点内容就是进一步强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在第4.1、4.4、4.5、4.6条款中,分别明确了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来主责完成特殊作业的作业危害分析、安全措施交底、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办理安全作业票等基础管理工作,而不应由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完成。这些工作对应于特殊作业票中,就是“风险辨识结果”“安全交底人”、安全措施的“确认人”“作业申请单位”等栏均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即业主方有关单位的人员来填写。部分企业在特殊作业前开展作业危害分析(JSA),标准第4.1条同样明确了该工作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人员来主责完成。部分企业对第4.6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的理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让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就是“组织”,即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可以主责办理安全作业票。但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特殊作业票应该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申请单位主责办理,而不能由作业单位(甚至是承包商)来主责办理。
四是调整了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标准第5.1.2条明确了特级动火作业的范围:“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这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生产装置区、罐区)内运行状态下的所有直接接触工艺介质的管道、储罐、容器等设备设施上的直接动火作业。这里的工艺介质,是全部的工艺介质,即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非易燃易爆介质。这决定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大部分动火作业将是特级动火作业。第二,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区重大危险源,其防火堤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全部为特级动火。生产装置区的重大危险源无此要求。
五是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标准第7.11条要求“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这就是要求企业在设备检修时,一台设备在同一时间段内需要开展多少块盲板的抽或堵作业,就要办理多少张盲板抽或堵作业票。比如,一台反应釜要交出检修,需要加9块盲板,则需要办理9张堵盲板作业票,而不能9块盲板共同办理一张堵盲板作业票。但为了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量,这9块盲板可以共同使用一张盲板图,在图中清晰标明9块盲板的位置和编号等信息。尽管有许多企业认为“一盲板一票”工作量大、难以执行,但标准条款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只能严格执行。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冯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