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茎基腐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小麦茎基腐病是由假禾谷镰孢菌、禾谷镰孢菌等侵染小麦茎基部引发、全生育期均可危害的真菌性病害。受秸秆粗放还田、菌源不断累积等因素影响,近年来病害呈发生范围扩大、危害程度加重趋势,已成为黄淮海等小麦主产区主要病害,不仅严重威胁小麦稳产丰收,也严重威胁小麦质量安全。为加强小麦茎基腐病防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控策略
小麦茎基腐病可防、可控、不可治,必须立足预防、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在合理选用抗病品种、加强肥水管理基础上,黄淮海等小麦、玉米两熟区重点抓好″一翻一拌一喷″,即播前深翻灭茬、播时种子药剂处理、返青期喷施药剂防治,力争压低田间菌源、控制前期侵染、减轻后期发生程度,有效降低病害重发危害风险。其他麦区重点抓好播时种子药剂处理,并结合返青期纹枯病等防治,喷施对路药剂进行兼治。
二、防控技术
(一)选用抗(耐)病品种。虽然目前生产上缺乏高抗小麦茎基腐病品种,但经专家近年田间观测和抗性鉴定,开麦18、周麦24、丰德存麦20号、存麦618、 徐麦2023、丰德存麦5号、存麦29、郑麦6687、秋乐168、洛麦26、西农519、中育1702等小麦品种对茎基腐病具有一定抗(耐)性,病害发生重的麦区可根据品种区域适应性因地制宜推广种植。
(二)推行秸秆深翻灭茬。黄淮海等小麦茎基腐病重发区,推行秸秆粉碎或腐熟还田,播前深翻整地(可每隔2-3年深翻一次),深度25-30cm,尽可能减少表土及土壤表面秸秆量,压低菌源基数,降低病害苗期侵染几率。
(三)因地制宜适期晚播。根据当地小麦茎基腐病发生危害程度和秋播期天气情况,适当推迟冬小麦播种期,降低病菌冬前侵染,减轻病害发生程度。如秋季温度偏高,可推迟小麦播种期7-10天,并根据晚播天数适当加大播量、控制播种深度,一般晚播2-3天每亩增加1斤播种量,适宜的播种深度为3-5厘米,保障出苗率和冬前基本苗数。
(四)强化种子药剂处理。冬小麦播种后至越冬前是小麦茎基腐病菌侵染的关键时期,选用对路药剂做好种子包衣或拌种处理可有效预防病害发生。应结合小麦其他土传、种传及苗期病虫害防控,选用已登记的咯菌腈?噻虫胺,或应急防治推荐用药(名单见附件),大力推广种子药剂处理措施。
(五)加强返青期施药防治。返青期是控制小麦茎基腐病春季发生危害重要时期。黄淮海等重发区可结合纹枯病、蚜虫、草害等防控,喷施对路药剂(推荐用药名单见附件),可进一步控制病害发生。施药时最好使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或背负式喷雾器,应注意调低喷头高度和方向、适当加大用水量,重点喷施小麦茎基部。
此外,小麦与水稻、油菜等作物轮作,适当增施磷钾肥和锌肥,小麦孕穗抽穗期及时灌溉保持穗期土壤墒情良好,可减轻病害发生危害。使用芽孢杆菌、木霉菌等生防制剂及植物诱抗调节剂拌种或喷雾,对小麦茎基腐病也有一定的防治效果,各地应加大化学防治与生物防治协同试验示范推广力度。
三、防控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抓好小麦茎基腐病防控对保障小麦稳产丰收的重要作用,切实落实″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防控工作机制,立足预防、抓早治小,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防控措施,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强化统防统治。加大资金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大力推行统一土壤深翻整地、统一种子药剂处理、统一施药喷防作业,切实提升小麦茎基腐病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
(三)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植保机构应加强监测调查,明确小麦茎基腐病发生危害情况、重点防控区域,细化技术措施,突出把好选药、用药关,关键时期深入一线开展指导服务,确保防控技术措施落实到田。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以及举办技术培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麦茎基腐病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控的必要性,普及病害防控知识技能,为防控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小麦茎基腐病应急防治推荐用药名单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在梳理评估我国小麦和相关作物上已登记农药的有效性安全性基础上,根据试验示范、专家研讨、评估论证结果,研究提出小麦茎基腐病应急防治推荐用药名单如下。
一、种子处理药剂
1.在小麦茎基腐病防治上已登记的种子处理药剂:咯菌腈?噻虫胺(须为取得农药登记等相关许可证件的产品);
2.在小麦其他病害防治上已登记的种子处理药剂:苯醚甲环唑?咯菌腈?噻虫嗪、戊唑醇?吡虫啉、吡唑醚菌酯?灭菌唑、咯菌腈?嘧菌酯、苯醚甲环唑?咯菌睛、氰烯菌酯?戊唑醇、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戊唑醇(须为取得农药登记等相关许可证件的产品);
3.尚未在小麦上登记的种子处理药剂:种菌唑、三氟吡啶胺(须为取得农药登记等相关许可证件的产品,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试验示范、技术指导下使用)。
二、苗期喷施药剂
丙硫菌唑、丙硫唑、丙环唑、吡唑醚菌酯、叶菌唑、氰烯菌酯、戊唑醇、苯醚甲环唑、氯氟醚菌唑等在小麦上登记的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本推荐用药名单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