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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多地化工项目审批已收紧
责任编辑:左彬彬 来源:世界农化网 日期:2021-06-04

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意见》要求强化规划环评效力。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意见》明确,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对于新建的“两高”项目,《意见》明确,要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意见》强调,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为保障政策落地见效,《意见》提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已批复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复核。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意见》,“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严控“两高” 落实“双控” 多地化工项目审批闸门收紧

“我们年初报到市里的一个等量替代项目到现在都还没有批复,主要卡在能评上。目前省市两级对新增用煤、用能甚至等量替代项目都叫停了。”5月30日,山东一家化工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该省“高耗能、高排放”化工项目审批明显收紧,当地要求新上项目必须落实“四个替代”,即产能替代、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能耗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

据悉,今年5月19日山东省发改委、工信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的通知》,部署“两高”项目排查工作。这已是山东省今年严控“两高”项目的第二道“金牌”。

山东一家化工企业投资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严格实施能耗“双控”,今年1月山东省发改委曾印发《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要求严控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加强违规项目处置,强化责任追究。而在2020年各地疫后经济恢复过程中,为防止“两高”项目建设反弹,该省还曾对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项目办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专门作出过部署。

不单单是山东,近段时间陕西、内蒙古等多个能源化工大省也都收紧了化工项目审批的闸门。

在能源化工大省陕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近期已下发到该省发改委。据省发改委环资处负责人透露,他们正在研究具体实施方案,总的思路是新上项目能耗要等量置换。

榆林市委书记、市长李春临表示,榆林确立了高碳城市低碳化发展新思路,对“十四.五”规划进行系统优化完善,在规划原定项目盘子中已主动压减了40多个总投资7,000多亿元的“两高一资”项目。

辽宁省则提出,从审批行为、投资准入、节能审查、能耗双控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等7个方面入手,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

对此,有化工企业负责人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两高”项目正成为一些省份遏制的重点。“十四.五”期间多地谋划的基础化工项目投资额度都不小,也存在较高的能耗和排放,现在许多项目都要进行调整了。

内蒙古晟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冯亮谈到,严把项目准入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很有必要。但目前内蒙古在严把“两高”项目准入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控制排放总量的原则。不论项目是否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只要新上项目就有可能带来排放总量超标,就不能通过审批。“新项目即使技术再先进,也会有一定的排放。省内原有的一些高排放企业占用了一部分排放指标,其生产并没有受到限制。但一些企业想要通过新上高新技术项目实现规模扩张和产业链延伸,反而因没有排放指标而受到限制,这应该不是国家遏制‘两高’项目发展的初衷。有关部门应在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和遏制原有高排放企业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低排放的新项目。”冯亮说。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

(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五)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四、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

(八)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应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九)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两高”企业依证排污以及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情况检查力度,特别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应及时核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落实情况,重点核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无组织排放控制、特殊时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五、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十)建立管理台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自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记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所属行业、建设状态、环评文件受理时间、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审批文号等基本信息,涉及产能置换的还应记录置换产能退出装备、产能等信息。既有“两高”项目按有关要求开展复核。“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情况,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后续每半年更新。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已批复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复核。对已开工在建的,要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两高”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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