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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小农制国家家庭农场实践
责任编辑:左彬彬 来源:东方城乡报 日期:2022-08-18

许多发达小农制国家家庭农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些国家在其发展初期也曾存在着人口众多、农地短缺和制度建设不完善等实际情况,研究发达小农制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经验,对于更好地思考和看清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以及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法国

农地零碎化曾极大地阻碍法国家庭农场经营。法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逐渐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对农地立法以促进流转。战后的法国积极对农地立法促进了家庭农场快速发展。1960年代初法国出台“农业指导法”及其“补充法”,转移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家庭农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其具体做法:一是用“非退休金的补助金”促进农民提前退休,用赔偿和补助鼓励青年农民进行农外就业;二是长期坚持科技兴农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尽力削弱农地的基础作用,以降低其在生产要素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在思想上淡化农民的农地观念和经营理念,减少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农地的严重依赖。鼓励家庭农场对零星农地和低产田进行兼并,以农地入股和联合经营模式来实现家庭农场的扩展。倡导小农场合并,并对其提供低息贷款,以促进各种农地整合和规模经营。这些措施扩大了家庭农场发展空间,使其得到快速发展。

制定配套制度促进家庭农场生成。法国政府为促进家庭农场的生成和发展,实行了以下配套制度:一是改革旧有的农地继承制度,规定必须整体继承,以防止农地分散和随意转让。为适应法国国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适度建立中小型家庭农场,或者构建多种形式的农场联盟,联合发展。二是鼓励各地成立区域性非营利乡村建设与土地整治公司,并给予其农地购买优先权。支持成立农地事务所管理和审批土地经营业务,并给予购买小块农地优先权,经过整治后再出让给农民,以增加家庭农场规模。政府还禁止农民在私有农地上搞建筑或弃耕劣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农场耕地规模。三是利用农地银行和国家银行的优惠融资政策来刺激投资。银行对“无生机农场”进行购买后,经过修治后再将其租赁或转让给农民,以扩大农场经营。另外,政府还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来鼓励农业组织对农地进行投入,促进其与家庭农场的密切合作。

注重农保制度建设。法国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实行民办公助模式,通过政府资助和保险机构互助来服务农业。一是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法国以中央互助保险机构为依托,对几万家农民互保组织进行重新组合,以提高其互助效率。给予农保机构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进行扶持,调动和发挥其社会效能。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法国提高了国家农保体系在农业发展中的减灾赔付效率,推动了农保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也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二是完善高补贴低费率政策。法国出台《农保法》,对农保机构进行直接补贴,补贴率一度达到了保费率的50%。设立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以增强各级保险公司的业务效能。政府还对农民实行高保费补贴,减少了农民大保费负担。三是建立高效的再保险机构。法国注重再保险机构、巨灾保险制度和专项风险基金制度建设,对各级互保机构风险损失负责,以分散农业风险,使农保效益得到了较大提升。

日本

日本农地狭小,人口众多,自然条件不太好,主要以发展小型化家庭农场为主。在其发展中,日本实行多项鼓励政策,使小型家庭农场得到了较快发展。

完善农业法鼓励农地流转。185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农地法》《农基法》《农振法》和《增进农地利用法》,对涉农政策和措施进行充分调整、补充和规范。通过这些法律制度,土地私有性在日本得以永久性确立,在客观上削弱了政府对土地流转的管制,同时也废除了对农业租佃的各种限制,使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有了法律性保障。它增强了日本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性地位,使农地流转率、利用率和产品竞争力得到了极大提高。

注重辅助性政策制度建设。日本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在国家层面设计了系统化的辅助性制度。1990年代实行了《农业经营及强化法》、“认定农业者”和“农业人养老金”制度,精准认定农业从业者,制定财税和融资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获得土地创造条件,实现了全国性小型家庭农场经营目标。培育农协和农委会等中介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规范农地流转行为,改善农业经营环境。这些辅助性制度的实施彻底扭转了日本小农经济的发展方向,此后,农地流转极为活跃,家庭农场经营得以迅速发展,客观上解决了日本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小农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实行现代农保制度。在农业发展中,日本较早实行了合作互助形式,逐渐建立了现代农保制度。一是注重农保立法。1920年代初日本政府制定了《家畜保险法》《农保法》和《农害补偿法》,依法对农业进行保险,使农业自愿险和强制险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日本还对农业实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政策,范围之广甚至包含了家庭农场经营的全过程,对家庭农场快速发展产生了强大支撑作用,大大降低了农保实施的道德风险。另外,日本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分散风险,实行了三级农保制度,即鼓励民间保险业发展,并由各级政府负责再保险,最后由中央政府进行二次再保险,从而使国家农保事业发展得到保障,为家庭农场保驾护航。

以色列

以色列国情是人口密集、水少、荒漠多和耕地稀缺,家庭农场发展条件极差,但是由于措施得力,家庭农场得到了迅猛发展,农业成就举世瞩目。

注重资源立法。恶劣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促使以色列对土地及水等资源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从土地和水的使用计划到财政信贷等诸多方面对农地问题进行严格立法,农业经营处处体现着法律的力量。70多年来,以色列实行土地国有化和家庭经营化政策,租赁制是其农地流转的唯一形式。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强力控制,能够为农场提供良好发展场景,但是也使资本对农业投入望而却步,降低了农地流动性,农场规模经营和活力受到了限制。

制定辅助性政策促进农地经营。通过组建基布兹(家庭农场)和莫沙夫(集体农场)等农业组织进行规模经营是以色列整合土地和水资源的主要方式。由于用于农业生产的可耕地很少,以色列非常重视农技的应用和推广,在家庭农场中处处能够体现出农业科技的优势和生产特色,产品产量和质量得到了大幅提高,国际竞争力强劲。近几十年来,以色列还特别重视资源环境和市场机制的融合发展,逐渐弱化了粮食自给行为,直至近年来实行了放弃粮食自给政策,转而发展高附加值农业。这对以色列通过农场经营和进口来保障粮食安全将是一个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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