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表示,各相关经营者、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规范竞争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
各相关经营者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如实记录购进、销售农资产品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等情况,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农资产品,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农资产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二)相互串通,操纵农资产品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农资产品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四)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农资产品,推动农资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农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及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
(七)对农资产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法律、法规禁止其它不正当价格和竞争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农资市场动态,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商业混淆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