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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恰当商业行为和结构性原因导致巴西草甘膦等农业投入品匮乏
责任编辑:左彬彬 来源:Eduardo 巴西 日期:2021-12-22

巴西目前农化品短缺在目前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Eduardo可能是巴西的一个发出农业投入品供应短缺警告的人,他对当前农化品供应形势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将分析一些农业投入品供应商的不恰当商业行为,第二部分将讨论每当世界出现危机情况时,巴西农业总是会遭受损失的结构性原因。

一、不恰当的商业行为


几个月前,由于向农村生产者发出警示,我被贴上了不同的标签,如“危言耸听者”、“人为需求制造者”,甚至“恐怖分子”。一些行业信誓旦旦地保证说,他们会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形式提供投入品,直到种植开始,并称他的警告毫无根据。


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草甘膦,直到种植开始前的最后时刻,其短缺风险一直被否认。然而,每个对进口这类产品有一定经验的人都会至少提前四到五个月知道供应源头是否会出现问题。


说得更具体一点,对于9月开始的大豆作物种植所需的投入品,需要在4月底前与国外供应商正式确定需求;而根据供应商的生产计划,他们最迟需要在6月底前发货,这样才有足够的时间,让巴西不同产区能够及时获得投入品。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自去年以来事实上已为人所知的中国的实际供应问题,目前的供应危机有非常明显的证据表明,某些行业在投机取巧,无论是为了从提前取消的订单中获取更大的利润,还是为了其他战略利益,也就是强行推广麦草畏技术。


下面的数字充分表明,自2020年以来,人们事先就清楚草甘膦的短缺风险:


一方面,中国对农药行业的环保限制并非最近才出现,事实上,这些限制至少已经存在了15年。Eduardo在2006年至2015年间经常到访中国,能够亲自证明这一点。同样,几个月前中国宣布的限电影响了一些行业的运行,特别是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省份,但这不应被视为意外或新奇之事。鉴于2022年2月将举办北京冬奥会,中国政府的通报和目标,即使有人不赞同,也是提前公布的。


除了公然投机取巧,在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称职。在草甘膦事件之后,为了不扩大事态,他们几年来一直在提醒注意禁用百草枯可能造成的瓶颈问题。禁用百草枯给巴西的大豆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注意,据称是百草枯唯一替代品的敌草快,其报价被一家大公司所控制。有趣的是,多年来推动百草枯商业化的也是这家公司。


在过去两年里,中国的生产能力没有实质性的提高,无法满足从百草枯到敌草快的需求转移。因此,巴西这一生产年度的敌草快供应已变得不确定。就目前所知,包括预付订单在内的许多订单都被仓促取消了。该产品是否会像草甘膦一样在某些地区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还有待观察。


看来有必要祈祷S?o Pedro在收获期不要降大雨,这样就可以在不使用近年来必不可少的投入品的情况下完成作物的收获。

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供应链造成了破坏,但一些分子可能出现供应问题的情况在此之前就已众所周知,现在变得愈加严重。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放在一边,这种情况让人联想到一些大公司可能正在利用当前的特殊时刻。在此之前,只要所作所为是基于可接受的自由市场规则,就无可指摘。但恰恰相反!!问题是农用活性成分的正规进口商都清楚源头市场产生价格波动的原因。

即便如此,一些公司因为知道自己将无法满足需求,还是关闭了包括草甘膦在内的一揽子供应计划。个中原因要么是早就为人熟知的产品稀缺,要么是国际价格上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可能早就想到了农民和分销链的商业枯竭风险,期望在最后一刻在商定的价格上获得额外的利润。

采取这种商业上挑衅性和不道德的姿态,以期在不确定和价格波动的形势下保证“市场份额”,可以有效地为那些在特定投入品供应中拥有相关地位的企业带来不正当的优势。确认这种情况需要确凿的技术证明,由此,我们将面临实际的市场操纵,这种做法在美国被称为“欺骗”,一直以来受到美国法院的严厉打击。我并不是在直接指责,只是指出了一个可能不那么遥远的可能性。此外,不能以海运费的上涨为由,陡然取消数月前就已签订的订单和/或合同。


在中国和/或从其他来源运输大量不同的原材料时,有经验的进口商通常会采用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航运交易所发布)来对冲其租船合同,以保护自己免受物流成本波动的影响。如果不直接在证券交易所操作,他们则通过采用这种策略的国际货运代理间接地采取行动。从集装箱货运价格曲线可以看出,该曲线并未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大起大落或显得有何特别。

二、农业投入品稀缺的结构性原因


巴西正在经历的危机是多年来巴西存在的一系列结构性扭曲、官僚主义和意识形态共同造成的,而“气候变化议程”施加的各种限制以及新冠肺炎造成的瓶颈又加剧了这种情况。现在有必要采取一套务实的、充满了道德紧迫感的行动,避免形势在接下来的周期中进一步恶化。在上述“气候变化议程”范围内设置的限制具有明确的特征和全球影响。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永远是受害者的姿态。然而,强加的措施意味着不公正,我们有充分的技术理由不同意拟议的经济可行性措施。

我将在下面提出一些可以减少对农业植保行业寡头垄断的依赖程度的措施。首先是至少为农业中组织程度更高的部门提供降低生产成本和显著改善获取投入品的可能性,通过国际价格及其各自国有化成本的进一步扩散(一个更准确的、有助于在不太远的将来降低价格的市场现实概念),显著提升获得投入品的机会。


多年来,我一直在捍卫农村生产者直接进口其农作物所用投入品的自由,无论是个人还是通过合作社、采购联盟和共管机构实施进口。


允许直接进口并不意味着对任意使用这些产品的特许。然而,认为农民会过度使用的观点是基于绝对错误的理解,与现实脱节,真正是一个城市传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了一种明显的意识形态偏见。


没有人比农民更愿意在作物上使用安全低毒的产品。恰恰是农民最先暴露在持续使用农化品的风险中。因此,所宣传的官僚控制才能制止所谓的无节制农药应用的观点(有失偏颇)。


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施用的剂量尽可能高一直是行业的利益所在,因为收入与销售量直接相关。另一方面,最淳朴的农民也有着非常敏锐的经济意识,他们知道自己的生存能力取决于高效的生产成本,换句话说,为保证预期产量而使用的剂量越低越好。


在作出上述直接分析之后,我将对自己认为是改善贯穿这个主题的监管环境的机会发表意见。


由议员Luis Nishimori起草的629,092/2018号法案旨在使巴西的农药监管实现现代化。该法案提出了一些迫切需要付诸实践的重大创新。

我在此重点介绍PL中关于“同类产品”分类的第三十四项:


具有定性和定量成分的农药、环境控制产品或类似产品与已登记的另一个产品相同,有相同的制造商和相同的制剂制造商,具有相同的适应症、靶标和剂量。这是一种及时和明智的分类,有可能缩短那些技术特征受到MAPA冗长、多余和极其昂贵的审查的产品的登记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要求立即放开农药的直接进口。只要是那些已经被MAPA批准的供应商,无论是原药产品(原材料)制造商还是即用型产品(已定期进口)的制剂制造商,即可进口农药。


应该注意到,目前 “原药产品”的审批标准考虑到了一系列关键方面,其中相关性最强的是关于产品毒性的工业过程的安全性。粮农组织(FAO)定义了这些参数,要求产品登记必须遵守严格的质量标准,并以拥有GLP(良好实验室规范)证书的国际公认实验室的程序为支撑。

因此,考虑到获得草甘膦的工业过程的复杂性,认为进行分子(原药产品)合成(例如95%草甘膦)的制造商在技术上不会比任何制剂制造商的条件差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制剂制造商只是购买产品并将其稀释后出售给农民。


由于这些原因,对于目前已登记在案的经MAPA正式批准的原药和/或制剂产品的制造商,可以由农民委托直接进口。同样,为了使这一过程更加灵活和高效,本人建议将这一可能性扩大到持有由具有国际公认的GLP证书的实验室颁发的质量批准证书的所有供应商。


虽然由具有GLP证书的实验室颁发的制造商和产品证书可以证明符合粮农组织标准的生产过程的充分性,但若直接进口,可能需要在装运前提交由国际认可的独立质量控制公司(如SGS、Bureau Veritas、Control Union等)针对每批产品颁发的分析证书。这样,进口产品的质量将得到双重保证,完全符合巴西的法律。


我认为,PL中定义的 “同类产品”应免除进口登记,根据拟议的条款,收取30,000.00雷亚尔的登记费毫无意义。PL中关于“进口许可”的第18条必须包括对“同类产品”的豁免登记,无论国家是否处于紧急供应状态。


同样重要的是在PL中加入与“综合退税”有关的条款,这些条款已在外贸立法中作了规定,允许种植出口产品的农民进口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并对此暂停收税和/或予以免税。


对于MDIC颁布的《退税特许法》所规定的“同类产品”,MAPA必须自动发放进口许可证(LI)。


由于所面临的供应危机以及迫在眉睫的农村生产者资本不足的风险,有必要指出的是,按照我们提出的思路,简化进口程序和优化退税,将为农业部门节省巨额费用,增强对国际价格下行周期的抵御能力。


目前,作物保护产品的进口需缴纳进口税(平均为到岸价格的14%)和AFRMM费(相当于国际运费的25%),顺便说一下,这是一项不折不扣的摊派,其最终流向也从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同类产品”的退税将大幅降低生产成本,显著提高巴西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促进资源在国内作物种植地区间的更大范围流通,契合“政府运动”(Mais Brasil and Menos Brasília)的承诺。

为了简化农民、农民合作社、采购联盟和共管机构的直接进口过程,必须简化与进口机构登记(EI)有关的要求。


这种区别对待基于明确的条件,即进口的产品不能销售,禁止用于商业目的,仅限于直接进口者消费,其操作需要遵守严格的可追溯性制度。

我不清楚2003年2月7日SARC第08号规范性指令的条款是否仍然有效,该指令对直接进口化肥和调理剂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被归类为“同类产品”的农药,似乎可以采用同样的条款。


我抄录了上述规范性指令的要点,以同理证明拟议程序的技术和法律可行性:


第1条--由最终消费者直接进口使用的肥料、矫正剂和接种剂可免于在农业、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MAPA)登记。


根据第5.764/1971号法律,当农业合作社为其成员的专门用途实施进口时,其相当于最终消费者,这一点在合作社法案中已有规定。


第2条--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产品登记豁免,将由Federal Agricultural Delegations的技术机构批准,并签发“最终消费者进口授权书”,该授权书仅对符合附件一中模板所列进口项目有效。


大约18年前就已明确了放开化肥直接进口的必要性。随着立法和可追溯性技术的发展,没有任何理由不允许对农药类进行这种管理。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可能还需符合IN 08/2003的相同要求,其中增加了农村环境登记处(CAR)的登记信息和由农艺师签字的投入品使用计划。该计划将包括MAPA针对靶标作物批准的每公顷剂量和基于作物面积的总量。进口作物保护产品的农民及其合作社必须将使用过的包装转交给经认可的接收单位,并负责相关费用(运费、手续费等)。


关于与环境标准和法规有关的法律义务,农民及其合作社需遵守目前对农药登记者的相同规则要求,特别是关于可追溯性控制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关于部门偏袒、法律不确定性的推论或关于以分散方式增加环境风险的相反论点都会被削弱。

三、思考

巴西农药行业的特点是利用主要在中国和印度合成的活性成分配制制剂或将其稀释后使用。由于生产链在原材料供应方面的复杂性,以及主要是我们在环境领域的法律框架的僵化,通过构建精细化学平台寻求“国家独立”,实现在国内完成农业中使用的不同分子的合成,只能说是一个白日梦。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多年来一直受益于巴西冗繁的登记立法。事实证明,这些立法的实际适用性很成问题,而且极其昂贵和耗时。这种扭曲使大公司得以操弄有害的竞争手段,这些手段在其所在国是被严令禁止的,例如:i)捆绑价格;ii)为了故意拖延竞争对手的进入,推进若干不会销售的产品的登记;iii)取消技术参比产品(等价产品),以使非专利产品登记变得困难,等等。


我可以断定,农药行业从巴西是一个外贸封闭的国家这一事实中获益。他们可以籍此开出远高于国际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甚至是在生产规模比我们小得多的乌拉圭和巴拉圭这样的邻国。


目前的投入品危机为纠正这一领域的一些历史性扭曲提供了机会,使农民能够对其作物所用产品行使自由谈判的权利,符合法律对该领域的各行业和贸易商提出的相同要求。


人们应该注意到,各种农药的短缺风险,特别是第一部分提到的草甘膦,直到种植开始前的最后时刻才被大多数供应商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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