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河南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提到,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化工园区,确需新设的,须经省联席会议会商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联席会议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根据《办法》,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可采取“一区多园”等模式建设。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不得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
省级审核总评分70分及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化工园区。省级审核总评分7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有以下情形的,园区认定不予通过:园区设立和总体规划未按规定批复(本办法实施前的总体规划批复视同设立批复),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水资源论证未经审查通过,产业规划未经论证通过,园区被认定为较高以上安全风险等级的。
《办法》还明确化工园区扩区条件:建成区面积达到规划总面积70%及以上;建成区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应达到省级开发区基准值要求;扩区区域原则上应与原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扩区规模合理、布局集中,扩区区域内原则上无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不跨越县(市、区)、开发区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