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严格生产准入,遏制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农药范围以外的新增产能(新增企业、新增生产地址),原则上不再核发农药生产许可或实行减(等)量替代;对于已获准农药生产许可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增粉剂、使用有毒有害助剂加工的乳油等生产范围;对于2017年6月1日以后由我厅核准新增的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其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对于企业间变更农药登记证的,转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淘汰落后动能方面,《通知》明确,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淘汰小包装(1千克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法生产农药粉剂。原则上不得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硫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不得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按照国家要求,于2024年年底前逐步淘汰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灭线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铝和氯化苦等10种高毒剧毒农药生产。
《通知》支持农药企业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推动企业设备大型化、生产连续化、控制自动化、监测智能化,促进大宗原药产品生产以及制剂加工逐步实现自动化控制。
《通知》鼓励优质、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生产。引导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不断发展壮大,培植形成以农药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研发推广杂环和含氟化合物、手性农药、生物农药等环境友好型农药品种,开发水性化、粒状化、多功能化、缓释化的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相容性好的农药新剂型,推广使用绿色溶剂和高效助剂。